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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藥股權糾紛懸空 事關國資是否流失

2013-05-16 11:40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點擊:

核心提示:近期,陳發(fā)樹起訴云南紅塔追討股權案再掀波瀾,在云南高院2012年12月28日一審駁回陳發(fā)樹請求之后,二審4月底僅在最高法院開庭。

近期,陳發(fā)樹起訴云南紅塔追討股權案再掀波瀾,在云南高院2012年12月28日一審駁回陳發(fā)樹請求之后,二審4月底僅在最高法院開庭。

轉讓云南白藥股份遭拒

早在2009年9月,福建企業(yè)家陳發(fā)樹與云南紅塔簽訂協議,以超過22億元的價格受讓云南紅塔持有的12.32%的云南白藥股份,支付款項后的兩年內,云南紅塔未上報審批,協議無法履行;2011年底陳發(fā)樹起訴云南紅塔,云南紅塔則快速獲得中國煙草總公司(下稱中煙總公司)的答復,稱為防止國資流失,不同意此次股份轉讓。

去年8月云南省高院一審判決,對于陳發(fā)樹要求判紅塔公司繼續(xù)全面履行協議的請求不予支持。此前“不同意股權轉讓的批復”由云南紅塔的上級主管中煙總公司作出,而不是由財政部作出。

據悉,4月27日的案件未當庭宣判。法庭上,陳發(fā)樹和云南紅塔在主要圍繞“是否追加中煙總公司等單位為第三人”、“股權轉讓協議是否繼續(xù)履行”、紅塔是否違約等進行了辯論。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陳發(fā)樹的代理律師李慶告訴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對陳發(fā)樹的訴訟請求應理解為要求紅塔公司將股份轉讓申請報送財政部批準,而不是將股份過戶,一審判決是“判非所請”。

為此,陳發(fā)樹方面在二審庭審中堅持要求繼續(xù)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應該追加中煙總公司、云南中煙公司和紅塔煙草集團作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否則會影響到本案的今后執(zhí)行,因為云南紅塔是以上三單位的全資子公司,如果這三單位不參與到訴訟中來,在法院判決后,三單位以股東的身份拒不執(zhí)行,依然不能解決問題。

法律專家指出,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然不具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云南紅塔方面在法庭上針鋒相對:中煙總公司等三單位與此案無利害關系。為此,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電話聯系了云南紅塔集團的相關人士,在說明采訪請求后,對方就匆匆掛斷了電話。

爭議“制止國資流失”

早在2009年,陳發(fā)樹通過他名下的新華都實業(yè)集團想獲得云南白藥集團的6600萬股股票,向他轉讓這筆股份的是云南紅塔煙草集團旗下負責多元化投資的全資子公司紅塔集團,如果交易成功,陳發(fā)樹可以獲得12%以上的持股比例,從而成為云南白藥的第二大股東。

根據中國管理國有資產轉移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此次股權轉讓已獲得中煙總公司的許可。當陳發(fā)樹和紅塔集團順利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并將22億元巨額轉讓費匯入指定銀行賬戶的2年后,中煙總公司卻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由阻止了這筆交易。

在此次庭審中,云南紅塔首次確認財政部是有審批權的國有資產監(jiān)管機構。當法庭問到為什么不報財政部審批?云南紅塔方面表示,如果過戶才需要財政部批準,如果不過戶就不需要財政部批準,中煙總公司等三單位這樣的上級主管機關批復就可以了。

對于此說法,云南紅塔方未在當庭提出有力的法律依據。陳發(fā)樹方律師表示,根據《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股權轉讓合同需要財政部的批準,中煙總公司的不同意批復是無權批復,紅塔方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李慶表示,一審判決混淆了陳發(fā)樹訴請判令紅塔有限公司全面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中“履行合同所有報批手續(xù)”和“批準后配合辦理股份過戶手續(xù)”兩個不同義務。

有法律專家提出,只要交易過程符合法律程序和市場規(guī)則,就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一說。中煙總公司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表現出的“亦政亦商”身份轉換讓人困惑,其批復究竟是公司法人內部的批文,還是行政審批?其身份如何確認也是一個問題。而“制止國資流失”往往成為交易一方隨時可以中止合同的“殺手锏”。

Tags:云南白藥 股權糾紛 國資

責任編輯:醫(yī)藥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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